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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扩招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暂行)
文章来源:作者:hrbyyjw整理日期:2021-09-30 14:04:00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职成〔2019〕1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扩招后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厅函〔2019〕20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我院“高职院校扩招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要求,维护学院扩招学生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规范和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于教学管理与学制的规定:按照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扩招招生简章,对经教育厅同意,对简章中规定的全日制专业按照普通高职学生进行全日制教学管理,学业年限3年。对非全日制专业按照“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原则,结合学生特点,分别单独编班,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分段全日制集中教学和分散教学相结合的弹性学制、弹性学期、弹性学时,学生的学业年限为3-6年。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须按照学籍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学籍注册。因故不能到校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需要办理休学、保留学籍、复学的,应当严格申请、审核、审批手续。

第四条 教学组织形式: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采取集中授课、线上学习和线下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组织形式,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学院鼓励学生参与“1+X”证书试点,对与证书对接紧密的课程实行课证成绩转换。

第五条 关于集中授课的规定:学生须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集中授课,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扩招学生每学期集中授课不少于180学时的要求,学院集中授课均安排在每学期寒暑假,每次集中授课学时以每天6-8学时进行安排,集中授课天数为25天左右,具体时间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学期总学时确定,如上级另有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集中授课期间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旷课,并按照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退学)。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按照学生管理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请假与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按0分计,并在学业年限内重修相应课程,达到规定要求方可参加考试。学生每学期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所有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活动后须参加考试,考试成绩记入本人档案。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因故缺席的须办理缓考手续。学生必须遵守考核纪律。对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按照学生管理规定处理。学生每学期有六门及以上课程(补考后)考核成绩不及格者,请假与旷课累计超过学期(或学年)总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未办理休学者,或获得学分低于学期(或学年)应获学分三分之二者,应予以重修课程处理。

第六条 关于线上学习的规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线上课程学时,学生需按学院安排线上学习时间,通过学院指定的在线课程平台进行学习和考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习考核任务,任课教师根据学习情况和在线考试成绩进行课程成绩认定。

第七条 关于线下实践的规定: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部分专业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结合学员工作岗位情况,课程考核采取灵活多样的考试和考核形式,突出过程性考核,鼓励将知识掌握、工作经历、工作成果、技能操作、比赛获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多样化的内容作为考试考核评定依据,推动学生相关学习成果的积累、认定和转换。《毕业设计》和《顶岗实习》专业实践环节,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文件要求,采取以学生工作单位、拟就业单位和家庭住址就近为原则,选择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实习单位进行学习,由学院统一安排或学生自主联系,自主联系的需本人提出申请,实习单位出具接收函,经教学系(部)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实习单位相关资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实习。

第八条 关于复开课程的规定: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要求,每年的3-7月、9-12月,对前期已开过的课程进行复开课程(含集中授课课程和线上学习课程),按照课程设置顺序,有序开展,每次复开课程3-5门,辅导员根据教育处给出的该门课程不合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学生重新学习、考核。

第九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由教学系(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并按照成绩置换管理规定予以成绩置换。

第十条 学生在非集中教学(或参加社会实践等)期间,需依法依规依纪从事相关活动,因个人违法违规违纪导致或意外造成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学生在最长修学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教务处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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