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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文章来源:作者:hrbyyjw整理日期:2018-07-01 15:53: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院的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规律和教学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调动教师和学生教瓬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研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学运行机制,形成特色,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在学院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教学处、各系(含部,以下同)和教研室都负有管理的责任,各个层面的管理要互相配合,协调一致,以确保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教学管理的依据和准绳,各级管理组织和个人都要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  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合理高度和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财力,提高教学投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教学改革是学院教育改革的中心环节。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要有科学态度和求实精神,注重调查,总结经验;要致力于教学及教学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深化教育制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第七条  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要求,接受省教育厅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八条  教学管理是系统管理,应逐步建立院、系两级管理体系。

第九条  教学处是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的决策,协助主管教学的院长对教学工作加以组织和管理,对学院的教学工作积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作好学院领导的参谋,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学服务工作。督促、检查系部的教学工作,开展教学工作检查、评估,总结推广经验。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制订的各种教学规章制度。

第十条  系负责对本系教学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管理。要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学院的政策、指令,组织参与制订本系的教学管理计划并组织师生员工加以实施。系应严格执行上级教育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教研室是基层教学组织,其主要任务是组织本教研室教师认真完成系交给的各项教学任务,组织落实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保证各个环节的教学质量: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教材建设、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总结教学经验等工作,并对系的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管理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专业设置的规划管理。要根据经济发展、人才市场需求变化以及学院性质、任务、办学条件等,合理确定和调整专业设置,制订学院的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专业的增设与调整应持科学的态度。要认真领会上级关于专业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严格按照中央、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增设和调整专业的申报程序是:

1、根据学院专业的建设规划,由系提出申请,并写出详细的论证报告(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人才需求预测);

2、将上述申报材料交教务处初审;

3、教务处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报送学院院长办公会,由学院院长办公会组织评审;

4、评审意见交由学院院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教务处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规格以及培养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等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实施人才培养的首要环节。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是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行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规范和程序进行。

1、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是一项系统科学工程,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适应性、可行性和稳定性。教务处根据社会发展和学院实际,提出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和要求;各系(部)应根据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认真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按照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的要求,要指定的时间内及时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教务处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查,并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经院长审批后的人才培养方案,即为学院文件并生效执行,具体工作由教务处和各系负责组织执行。(新增专业必须于专业申报一年前制定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新生公布,以便新生了解专业及课程结构,并根据自己的情况,编制学习或选修计划。

3、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不得以各种借口加以推诿。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系(部)和教研室归口承担,由教务处划分和协调。

4、为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应保持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经审批同间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一般不允许随意修改。

5、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由于增开、减开、更换必修和限选课程(含必修课的实践教学环节)而导致课程结构变更,均属修改了人才培养方案。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教学改革的需要,经审批并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允许进行某些修改,但必须严格按照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程序,提出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报告,并附上修订后的完整人才培养方案,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6、凡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人才培养方案,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变动理由,经系(部)主任签字同意,提前一个学期报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变动。

7、凡已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应在开课的前一学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如教学大纲,教材编写与预订等),凡没有教材初稿的,不能作为课程开出。

8、凡未经审查同意变动的课程,学院一律不予承认;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理发人才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教务处应在主管教学的院长主持下,每学期对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作常规检查,检查已开出课程的门类、门数,每门课程的教学时数、周学时数、考核类别、实践性教学环节等是否与计划相符。

第十六条  教学大纲(课程、实习、实验、实训、毕业设计、论文)是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结合本院实际,以纲要的形式规定课程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师开展教学的基本依据。对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出的各门课程,应在教研室主任的主持下,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出本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初稿,交系主任审定,上报教务处,成为正式的指导性文件。

教学大纲,须按专业汇编成册,以便进行专业教学内容的检查,避免课程间的重复与脱节。

任课教师应根据大纲组织教学和考核。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有责任检查任课教师执行大纲的情况,纠正其教学偏差。

第十七条  教学进度表是各门课程每学期上课的具体实施计划,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填写和上报,经批准后认真执行。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教师管理是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系主任领导系、专业教研室主任组织安排好教师的学习和工作,保证各个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转。

1、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课、下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确有特殊情况需调课、停课的,须填写《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任课教师调串课登记表》,经系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师外出参加科研、教学等学术活动而要调课,时间在一周以内的应通过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应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办理好调课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2、各系在组织对学生学业成绩考核时,要严格按照成绩考核管理规定和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认真抓好考试命题、考试纪律、阅卷评分和试题质量分析四个环节,使考试能真实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技能的情况。

3、教师应积极探索考试制度和考试办法的改革,提高考试的信度和效度。

4、学生的学业成绩应妥善管理。各系在每次考试后应及时向数据库中录入成绩,并向学生发放成绩通知书、补考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教务下在进行教学检查时,要系统地对上述教学过程管理的诸方面加以检查。系(部)在开展教学管理工作时,应努力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关键内容。对于教学质量的管理,必须树立全面的质量观,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学质量管理,还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    必须严格教师任职资格审查,认定教师的任课资格。

2、    实行课程主讲教师负责制,保证教学第一线的师资质量。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各专业的主干课程原则上应由高级职称教师任教,要逐步形成教学梯队,保证主干课程的教学质量,从而保证专业教学的基本质量。

3、    教材是教学内容依据。编写、选用、征订教材应严格执行我院关于教材的规定。

4、    严谨治教,从严治学,树立良好的学风,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保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有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做到为人师表。

要培养人学生良好的学风,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要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

5、    各系(部)要严格执行考试管理规定,做好命题、考试安排、成绩评定等工作,从严处理考风不良的现象。

6、    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教学改革。

7、    学生的主要任务是专业学习,校园文化生活、社团活动是学生学习过程的重要补充,应加强对校园文化活动的管理。举行校园文化活动一般不得占用教学时间,特殊情况需占用教学时间的,必须经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加强教学检查工作,院、系领导要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情况,帮助总结经验,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问题,指导教学工作,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1、每学期开学前,系应认真检查各门课程的准备工作,包括教师、教材、课表、教室、教师的教案、教学进度表等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学院每学期定期开展教学检查。知系应先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书面报教务处。教务处用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课等形式,了解教师教学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教务处应将检查结果书面向主管院长汇报,并反馈到各系。

3、每学期结束时,任课教师应总结教学工作,主要内容为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质量的评估和学生学习情况的分析、教学中值得重视的问题及经验、体会、建议等;各系应对教师本学期教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结果反馈给所属各系。

第六章  教学改革与基础建设

第二十五条  教学改革是推动学院教育进一步适应社会人才需求的有效保证。学院应明确教学改革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地位,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开展教学改革的研究。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根据社会需求研究新专业的设置。对现在专业教学进行改革,是教学改革的一项系统工程。要按专业组成由院内外专家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专业人员参加的专业建设委员会,研究制订专业设置改革方案。专业建设委员会的日常管理由相关专业教研室负责。教学改革要有经过专家论证的方案和分阶段实施计划,并有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验收办法。

第二十七第  课程建设是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的基础。学院要制订课程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实施计划,建立科学合理便于操作课程评估指标体系。每门课程的建设时间,一般为1—3年。

系(部)要根据学院专业改革、发展要求和课程建设的规划,研究和规划本系(部)分工学科的课程改革和开发工作,提出改革现有课程、开设新课程计划。课程开发和改革计划由教务处组织审议,报院长室批准后由系(部)负责实施。各门课程应成立相应的课程组,属课程所在教研室领导。课程改革和开发工作完成后,由教务处会同有关系(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第二十八条 要重视实践教学设施的建设。学院要根据教学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教学设施建设规划。每一个设施建设项目要建立由主要使用的系(部)、设备管理基建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筹建组,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筹建组要提出立项报告和经费概算,由教务处组织项目审议后报院长室批准。

项目建成后由教务处会同总务处、财务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设施视其性质,可由学院统一管理或移交有关系()管理使用。不论采用何种形式,学院均拥有财产所有权和统一调配权。各项设施的管理均应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设施的功能效益。

第二十九条 教材建设包括自编和选用两个方面。自编和选用教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的教学大纲,既要考虑教材的先进性和体现商业高等职业教育特点,又要保持教材的相对稳定性。学院要制订教材建设实施意见,建立教材建设工作小组,做好教材建设的规划和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章  教学研究

第三十条 教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系教研室都应将教学研究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加以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学研究开展的情况及其研究成果是各系教学工作水平高低的一个标志,对系工作实绩考核和进行教学工作经验总结时应加以总结和考评。

第三十二条 教学研究要紧密结合教学改革的实际。要随着经济建设及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重视研究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注重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技能的培养,重视学生个性发展,因材施教,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第三十三条 学院每年组织一次教师教学优秀奖评选活动,对教学质量好,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卓有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第八章  教学文件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教学文件是教学管理的依据或记录,必须妥善管理。各系应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并安排专人统一管理,并按期向学院档案部门办理移交。

第三十五条 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有责任督促教师按规定上交教学文件,检查教学文件归档情况。

第三十六条 教学文件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教学档案管理实施规定,熟悉教学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教学档案的归档范围和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内容。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学院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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