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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文章来源:作者:hrbyyjw整理日期:2019-10-29 15:21:23

第一节 总

第一条 根据学院事业发展及教育工作、科研工作的需要,成立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全院最高学术咨询和审议机构,在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决定学院有关学术发展、教科研立项与结题评审、教学成果评审等重大问题。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各学科点的学术带头人(必要时可聘请校内外专家参加)5-7名组成。校学术委员会成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关心学院事业发展,工作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为人正派,团结同志,顾全大局,有良好的民主作风,有较强的审议学术问题的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正高、副高)或博士学位。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任期二年,遇有特殊情况可作部分调整。

第二节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讨论、审议学院教科研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五条 审定校内科研课题立项评审和结题评审,教科研成果评审,审议推荐校外科研课题立项和科研成果申报。

第六条 审议校科研队伍建设规划和师资建设的具体办法。

第七条 评定学术专著出版资助。指导学术交流活动和学术刊物的编审工作。

第八条 上级机关或学院提出需要学术委员会讨论和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讨论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总结,以及重大学术问题。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对所讨论和审议的问题,必须在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的基础上形成议案。对重大议题如有不同意见,必要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全体委员必须承担学术委员会分配的任务,开展调查研究,收集信息、论证或审议工作,并将工作结果报告学术委员会。

第十二条 各系、部设立学术小组,审查评议系、部内各项学术问题。学术小组由系、部内学术水平较高的人员组成,人数视各系、部规模大小而定。各系、部学术小组在系、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情况由系、部主任负责在学术委员会会议期间向学术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报。

第十三条 学院教务处为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教务处召集学术委员会成员进行定期研究、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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