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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实施细则 (试行)
文章来源:作者:hrbyyjw整理日期:2019-10-29 15:43: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营造有利于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学风建设“三落实、三公开”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0号令)、(黑教科函[2014]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教职工。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学院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原则上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

(四)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章 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情况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学风建设是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重要内容,必须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来认识和落实。高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对学术不端行为严肃查处。把学风建设成效纳入学院各级领导班子考核指标。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院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推进学校学风建设。

举报人可向学院纪检监察处举报。学院纪检监察处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院学风建设办公室应在接到省教育厅批示或收到举报材料后5个法定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初步调查结论。

(二)当事人如对学校初步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学院及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

(三)学院建设办公室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将组织专家进行再次审核。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给出最终结论。

(四)院学风建设办公室在专家组给出最终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认真填写《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并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

(五)按照有关行政程序及“三公开、三落实”的原则调查结论将在省教育厅和学校网站上分别公示1个月。

第五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对于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取消学籍,直至开除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实行问责机制。由于对学风建设工作管理不实,作风不严,存在学术不端情况的部门,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并在学院内部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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