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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文章来源:作者:hrbyyjw整理日期:2017-06-09 15:26:43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与管理,扰乱考试秩序的。

二.分发试卷前,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书籍、笔记本等相关资料以及手机等通讯工具和其它带有资料存储和传播功能的用具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的。

三.监考人员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而拒绝出示的。

四.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七.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九.故意多领、多答试卷的。

十.在考试中客观上为其它考生作弊提供方便的。

第二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分发试卷后,在课桌内、课桌上、座位旁、试卷下面、文具盒内等处以及考生身上发现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纸条等物品的,或者携带存储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他人试卷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其它带有资料存储和传播功能用具的。

五.代替他人考试或找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的。

八.直接或间接,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等。

九.其它作弊行为。

第三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一.发现违纪、作弊行为应以当场认定为准,并立即停止其考试,并令其离开考场连同试卷及违纪、作弊的物证材料一起,送交考务办公室。

二.监考人员在巡考人员的协助下,将违纪考生及其试卷带离考场至考务办公室。

三.如实填写《考试违纪单》,详细描述考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具体情节。由教务处将违纪或作弊考生情况通知考生所在系部,并向全院通报,同时将其《考试违纪单》存档。

四.对于在试卷评阅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要及时写出书面报告(连同物证)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进一步调查核实。

注: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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