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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纪律处分细则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9日 访问 4675

学院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二、处分适用期限如下: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考核期限为6个月;

(二)留校察看,考核期限为12个月。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四、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者:

(一)、情节较轻,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认错态度不好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判处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已触犯刑律,但经检察机关批准,免予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挪用、偷窃诈骗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挪用公私财物(包括实物折合价)50元以下属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50至100元属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00元以上属初犯者,给予记过处分;挪用公私财物两次以上(含两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500元以上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包括实物折合价)人民币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100-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0元以上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非法侵占他人遗失财物价值(包括实物折合价)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价值在100元-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着处分;500元以上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偷盗,诈骗财物为首者,或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直至送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盗用他人证件,冒领邮寄的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按照本条第1、2款处理。

七、违反学院防火安全规定者:

(一)、私接电线、拆装用电设备、使用电热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由于违反防火规定,造成火警事故,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 、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责令赔偿损失和罚款外,视情节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 毕业离校期间有损坏公物行为,视后果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取消毕业资格。

十、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参与策划打架、斗殴,提供凶器及在组织进行调查时,隐情不报或作伪证者,视情节可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戡留校察看处分;

3、致伤较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三)参与者:群体殴斗参与任何一方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势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伪证者:

1、在组织进行调查时,隐情不报或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触犯此条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l、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勾引非本校人员到校内打架,或打架后纠集他人去报复或寻衅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考试作弊者:

(一)、考试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雷同卷全部视为作弊);

(二)、考试时找人代考或替人考试,视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赴分。

十二 、对利用扑克、麻将或其它方式以现金或其它物品进行赌博活动者: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组织者、为赌博者提供条件者、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次参与赌博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一)、组织、提供淫秽物品及收看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十四、  其他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十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者;

(二)、在本校受过处分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十六、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十七、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一)、处分决定的报批、送达、复议程序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辅导员决定报学生处备案,对辅导员的处分决定,学生处有复议权,复议后意见仍不统一者,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决定。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需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留校察看处分报主管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学生处分材料中应有《学生违纪报告单》,辅导员处分建议,当事人检查材料及有关证言材料。

(四)、对于经公安机关处理的违纪学生的处分意见应在得到公安部门结案通知后一周内,由辅导员报到学生处,逾期不报者,学生处有权直接提出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或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生效。

(五)、处分决定均由学生处负责装入本人档案,不得撤出,并通知学生家长,记过以下处分由辅导员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处负责公布。

(六)、因考试作弊的违纪处理,由教务处负责,其它违纪处理由学生处负责。

十八、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以下几种方式均视为已将处分决定书送交至本人。

(一)、本人亲自领取;

(二)、按学生留在学籍档案上的家庭地址或父母的联系地址邮寄;

(三)、在校内张榜公布或以其它方式公告。

十九、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长、学生处处长、保卫处处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二十、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之曰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十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二十二、学生对复查决定由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二十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其内为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二十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十五、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二十六、学生违纪处分申报和撤消程序,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调查、研究,并将初步处分意见报送学生处复核;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分意见,系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系部公章后附本人交待材料及旁证材料,上报学生处,经学生处研究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跨系部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系部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

(四)、系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系部复议;

(五)、违纪学生由所在系部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

(六)、违纪处分决定应当以学院正式文件印发,视情况及时公布,并由系部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决定公布范围;

(七)、违纪学生是*********员、共青团员的,由各系部负责将情况报学院纪检委和院团委。

二十七、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期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影响期一般为6个月。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给予记过处分。受处分的学生,在影响期内有忏悔和进步表现者,可由本人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影响期内又违纪者,处分升级。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院不给予学历证明。

二十八、符合第二条规定需要解除处分者,由所在系部负责提供以下材料并报学生审批:

(一)、获奖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二)、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具体事实材料和有关部门的鉴定;

(三)、培养转化原始材料及评议结果;

(四)、学生个人申请。

二十九、解除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到期前,个人应当向所在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由受处分人所在系部向学生处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三)、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决定,解除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主管院长审批。解除处分决定应当以学院正式文件下发,文件下发后应当由系部告知解除处分本人。

三十、处分决定、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10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三十一、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三十二、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三十三、学生要求申辩、听证和申诉时,按照《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三十四、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三十五、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十六、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一)、 解除处分:学生受到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的,处分期满(半年),若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可解除处分。

1、处分期间能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2、努力学习,不旷课,学习成绩有进步;

3、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表现良好;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乐于助人,受到师生的赞扬;

5、班级评议有三分之二同学拥护。

(二)、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满(一年),若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可解除处分。

1、处分期间能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2、努力学习不旷课,学习成绩有进步,无不及格科目;

3、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表现良好,处处起带头、骨干作用;

4、热爱集体,顾全大局,有奉献精神,帮助他人,受到师生表扬;

5、班级评议有三分之二同学拥护。

(三)、学生解除处分程序,需本人书面申请,辅导员审核,经所在班级学生评议通过,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填写《哈尔滨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和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四)、按照审批权限,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解除处分,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淮,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解除处分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五)、解除处分学生的处理材料,由学院学工处档案室保管,不装入本人档案,毕业前未解除处分的学生,处理材料装入本人学籍档案。

(六)、处分解除后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不再解除处分,处分结果将直接装入本人学籍档案。

(七)、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但不予起诉的学生,所给予的纪律处分不予解除。

(八)、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处分不能提前解除或撤消。

三十七、提前解除处分或撤消处分:学生受到各种纪律处分,处分期未满,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前解除处分或撤消处分。

    (一)、参加省、市大型活动为学院争得荣誉者;

    (二)、见义勇为,有重大立功表现者。

三十八、提前解除学生处分或撤消学生处分程序,按第三十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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